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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为何成了“扰民卡”?
华尔街电讯WSwire.COM ( 日期:2007-12-27 14:29)

  记者调查 五花八门的信用卡为何成了“扰民卡”?

  据了解,目前,中资银行营销的主要是一些双币种信用卡,一般分为金卡和普卡两种,客户均需支付100元以上不等的年费:如农行金穗卡金卡年费200元,普卡年费100元;工行牡丹金卡年费200元,普卡年费100元等。这些双币种卡,有的银行发行多达十多种,少者也有五六种。

  有市民抱怨,五花八门的信用卡已经成了“扰民卡”。一位李姓小姐说,她曾办了一张招行的信用卡,银行却一下子给了她6张联名卡,这些卡都被李小姐搁置在家里,从来没有用过。

  市民朱女士手中一张浦发银行的信用卡即将到期,本想作废不再用卡的她忽然又收到银行寄来的新卡,无奈之下,朱女士只得办理电话注销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客服人员称会把她的要求提交,但她还需等待银行的电话确认。

  业内人士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一套信用卡营销规范,特别是对当前信用卡营销中出现的一些比较集中的问题,应该通过规范予以调整和明确。

  律师说法 银行应该备案或出具相关书面凭证

  在信用卡的投入使用中,如何既要避免客户的风险,又要避免银行的风险,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易瑞京认为,若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之后,并没有投入实际使用,此时,若银行要求持卡人支付相应的信用卡年费,应向消费者出示银行就信用卡支付问题的相关条例,予以书面的解释和证明。

  但易瑞京认为,即便如此,要求未开通帐户的信用卡持卡人支付年费,这样的规定本身就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不公平之处,具有很强的倾斜性,这样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

  那么,在信用卡注销过程中又如何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易瑞京认为,信用卡持有人通过电话注销信用卡后,银行应该出具相关的书面凭证,此举不仅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利于银行自身的管理和备案。或者银行至少应在发生纠纷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电子记录凭证作为鉴定时的证据。若银行不能或者拒绝提供相关的法律凭据,消费者可首先向银行投诉,投诉失败可诉诸消费者协会或法院寻求权益的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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