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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存通兑业务开通后,遭遇了市场冷遇。因为对消费者而言,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银行业进入了“有偿服务”的新阶段。
近年来各银行纷纷出台收费服务项目,诸如小额账户费、借记卡年费、清点零钞费以及银行卡ATM跨行查询费等。
应当看到,当前,银行业面临着市场化改革的巨大压力,而选择通过上市融资以推动股份制改革则被视为银行发展的有效路径之一,但境外上市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银行自有资本金充足率水平。于是,对以往免费的银行中间业务项目实施收费就成为了银行决策者的重要选项。其理由是,有关法规(如《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为银行收费提供了相关依据,而且收费也符合“国际惯例”。但我们应该看到,中外银行在盈利模式方面存在着质的差异。利率存贷差是国有银行利润收益的主要来源,如果忽视广大消费者为利差所支付的成本而单方面谈论银行服务收费,显然有失公允。
事实上,时至今日,银行业在描述金融服务对象时,很少提出“消费者”的概念,即使是在金融报刊上,对此也鲜有涉及,似乎所服务的对象不是消费者。既然金融客户所接受的是商业银行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他们当然就是不折不扣的消费者,并享有金融消费者应用的七种权利,分别包括金融信息知情权、金融消费选择权、金融公平交易权、金融资产保密权、金融消费求助权、金融消费赔偿权以及金融服务享受权。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主体地位之所以长期遭受漠视,其原因在于银行业的官商意识尚未完全摆脱,市场化进程尚未完全到位;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由于长期享受免费金融服务,因而淡化甚至放弃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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