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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银行不同,区域性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领域具有比较优势。他们在处理信息和交易成本问题时,除了具有一些先天秉赋之外,还可以诉诸正规金融机构无法采取的变通方法。由于地域相近,他们的经理往往更加了解社区内潜在小额信贷客户的风险特征,同时可以借助客户拥有的某种“社会资产”而不仅仅是经济资产,来控制信贷风险,或者可能诉诸一些非正式的担保或抵押替代,而这些对于大银行来说都是很难实现的。加之我国多层次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复杂的经济结构,以区域性金融机构和社区金融机构为主体来发展小额信贷是大势所趋。
培育民间融资市场
如何让想致富的低收入者更快、更便捷地实现融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日前召开的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提出,在加快推进农业经济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的步伐的同时,要创造适度竞争的金融环境来改善银行小额信贷服务。在我国县域和广大农村,信用社已成为重要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传统的农信社往往是“一乡一社”制度,竞争较小。有关专家建议,当前除了注重重塑农信社有效的的内部约束机制外,还应该对农信社经营的外部约束,即市场竞争和可能的兼并活动,给予适当的重视。只有放开农信社跨区经营和相互竞争,同时打破区域内只允许设立一家信用社的限制,适度鼓励新机构的设立才能激发农信社为农村经济服务的活力。
合理引导民间金融也是发展小额信贷的一条捷径。正常的民间金融往往依托于亲缘和社区关系的制约,有较低的征信成本和较强的失信惩戒力,虽然金额较小,但效率较高。在我国信用环境尚不健全的形势下,通过地方政府制定规则,在相关法律的约束下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允许个人或专门的公司用自有资本从事小额放贷,是引导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的有效尝试。
从2004年起,连续三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到,要培育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规范民间借贷。这些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其吸收公众存款,只能运用来自有限几个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而与资金运用相关的风险,要由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和资金批发机构来承担。这样,即使运作失败,也不会给社会带来外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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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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