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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亟需法律规范
华尔街电讯WSwire.COM ( 日期:2006-03-24 11:23)

【wswire编者按】民间金融亟需法律规范

    3月22日,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指出,通过地方政府制定规则,在合同法约束下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允许个人或专门公司用自有资本从事小额放贷是引导民间融资走向规范的现实选择。

    吴晓灵的表态有着强大的政策支持。2004年,中央1号文件就要求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5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2006年中央1号文件则进一步指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

    虽然有了政策支持,有了央行的表态,民间融资尚缺法律支持。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那么,如何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民间融资就将面临着法律上的瓶颈。事实上,现在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就与此有关。

    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研究的时候,人们曾经提出了三种解决其资金来源的方式:第一种是自有资金,第二是受赠资金,第三是委托人的转贷资金。最终,央行选择使用自有资金来组建小额信贷组织,因为这不仅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而且,由于资金自有,风险由投资人承担,即使小额贷款公司运作失败或者倒闭,也不至于造成大的社会问题。

    但是,只贷不存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一旦资金链出现中断哪怕是短期中断,都可能给公司造成致命打击。亚洲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汤敏认为,从商业角度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机构很难长期存活,它实际上是一个投资公司,要承担巨大的风险,付出很高的操作成本,但回报则仅是利息率。小额贷款机构如果不能吸收存款,就不可能成为真正可赢利的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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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冯莲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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