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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全和托管。保全的目标是要让专门的机构(一般为中央银行或监管机构)接收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账簿和档案的控制权,这就使商业银行的价值和资产作为一种还在持续经营的企业得到保护。这种措施可以临时采用,直到财务困难得到解决或者另一个破产程序开始实施,保全的目的注重资产的保护,因此只能由监管机构或执行破产的机构来启动。托管的目标是由托管人(一般由法院任命)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对商业银行事务、经营和财产的控制权,以尝试解决任何迫在眉睫的财务困难以及恢复这个机构的稳定性和盈利能力,托管则主要是注重业务和财务的重组,可以由银行及其管理层或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监管机构或执行破产的机构提起申请。
2、重组。重组的目的是要允许商业银行再生计划的实施。它可以作为银行支持者(最后贷款人)措施的一部分或者与金融支持措施并列采取。一种办法是由监管机构向中央银行或政府提出重组银行的建议;另外一种重组的办法是将银行的资产转让给一家为了接受和管理这些贷款与其他所有权的目的而新设立的银行。一般相关法律会规定明确的重组程序,以保证重组在规范中进行。转让必须在官方公告中发布通告,并于通告中指定的日期的生效。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有适当的保障措施并且有司法审查为辅助,转让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来进行。
3、清算。清算目标是要赋予管理人足够的权力来变卖商业银行的剩余资产,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优先顺序规则进行所有的债务清偿。自愿清算程序的使用必须不能影响商业银行债权人包括现有存款人的利益。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只有在商业银行具有偿债能力并且有能力偿还所有现存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才会允许进行自愿清算。这样,清算的申请或诉讼请求就必须附有必要的法律规定的文件、账目和其他辅助性证据。只要满足了相关的条件,法院就应当赋予商业银行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清算的权力。但监管或管理机构也应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此提出反对。当不符合清算条件或者存款人或债权人或公众的利益因此受到威胁时,商业银行业务的批准或许可证被撤销时或者有其他法定事由时,监管或管理机构有权请求法院任命一位托管人或者在适当的情况下由其指导对商业银行进行强制清算。可以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种形式。自愿清算是指允许商业银行的所有人提出解散的申请。一旦商业银行的交易状况变得不如人意或者受到威胁,商业银行可以自行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强制清算则通常在商业银行的许可证无论因何种原因被撤销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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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当代金融家》
作者:郑鸣 朱怀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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