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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他山之石
华尔街电讯WSwire.COM ( 日期:2006-03-16 10:43)

【wswire编者按】商业银行风险监管

    三、救助办法

  从上文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准则的分析,我们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有了一个最基本的认识。但如果出现问题银行,一国政府或监管机构该如何实施危机救助呢?在回答此问题前,先要了解危机救助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两个原则:

  规模性原则,其基本政策含义是:规模巨大的银行破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所以,中央银行应努力维护规模大的银行免于破产,而对于小规模的银行而言,中央银行则倾向于让其按市场原则破产,即“大而不倒”原则。由于这一原则的实质是中央银行对银行规模大小过分看重,认为银行规模是银行破产对社会造成多大负面影响的最主要决定因素。

  重要性原则,该原则的特点体现在对综合指标体系的权衡,其中包括传统原则所看重的规模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赋予规模变量以较高的权重来突出其重要性,即不以规模作为判断的惟一标准,充分考虑了规模以外因素的重要性,因此更加科学全面。

  根据国外经验,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1、紧急救助。目的是要尽快控制危机并稳定局面。主要措施有:

  (1)政府救助。在任何一个国家,政府的政治优势对问题银行的信誉援助都非常重要,以起到很好的安定人心、稳定信用以避免恐慌性挤兑发生的作用。在国外,政府通常采取对问题银行的债务清偿提供担保的方式进行救助。此外,政府还可以提供流动性支持(包括政府财政直接提供资金或担保支付、减免税赋、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成立专门处理不良债权的专门机构)以缓解问题银行的债务清偿能力。

  (2)中央银行救助。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银行出现危机时,有责任对问题银行进行紧急援助,其救助方式包括提供流动性支持(如再贷款展期、提供新的再贷款);对问题银行进行接管帮助其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对业务经营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行窗口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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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当代金融家》
作者:郑鸣 朱怀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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