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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资本充足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主要用来评估银行的稳健性及其实力。银行在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银行资本应该充足,这样才能覆盖潜在的损失,也就是说,资本要求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情况确定。银行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种。信用风险主要指由于客户“违约”而可能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性风险界定为“因为内部程序、人力和系统的不足或者失误、以及外部事件冲击所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的风险”。1993年底巴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超过8%,1995年1月巴林银行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1995年2月末,该银行就破产并被接管了。可见即使银行符合按照信用风险算出来的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也可能因为其他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所以最低资本充足率公式由原来的
资本充足率= 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调整为现在的
资本充足率=资本/(信用风险资本+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从以上两个公式可以看出,两公式中分子的涵义相同,都指法定的资本数额,区别主要在分母。前一个公式的分母主要反映的是银行信用风险,后一个公式的风险则是指银行的全面风险。
从近几年我国银行体系的资本充足率情况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基本呈下降态势,其中两家也只是在国家注资后才明显高于8%的临界值。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则总体上好于国有商业银行。可见,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进行分析时,监管当局应认真按照巴塞尔协议审慎性监管要求的实质,对我国银行体系进行有效监管,但要着力监管国有商业银行,不但不能频繁地给国有商业银行提供 “近似免费的午餐”,还要对表现不好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对达标的商业银行也要给予相应的鼓励。从而实现资本充足率临界值的满足是来自银行内部力量的积蓄。格林斯潘有言:在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中,面对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过去的“一招鲜,吃遍天”的监管方法显然已经不适用了。他认为监管当局应在不危及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加强市场纪律,在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中引入类似市场的激励机制,奖励金融机构的良好表现,惩罚其不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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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当代金融家》
作者:郑鸣 朱怀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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