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346年爱德华三世拒付银行债务始,到1995年英国老牌的、经营了233年的巴林银行宣布倒闭,再到身处俄罗斯最大的30家银行之列的古塔银行于2004年悄然关门。尤其是20世纪九十年代后,基本上不到两年的时间就发生系统性的银行危机或局部的银行危机。
这些事件处处彰显出银行业有别于其他行业的内在脆弱性,也时时透露着其对一国经济或有的巨大破坏性。稳健的银行系统自然能够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但不稳健的银行系统一旦发作,则会使一国经济眨眼回到“解放前”。因此风险管理对于银行业而言就象唐三藏手中的佛珠,要时时念,特别是在一国的银行业开放后。
透过国外的银行危机,回头考量我国的银行风险状况,虽然不及国外的影响深远,可也同样令人毛骨悚然。海南发展银行于1998年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频发违规现象到中信实业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的腐败案。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如朱小华、王雪冰、张恩照等,到基层分支行人员,如高山、许超凡、余振东等。数额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十亿,涉案的银行精英(这里仅就其业务能力而言,不考虑道德因素)也基本被废黜。纵然我国银行风险案时有发生,较其他国家而言也只是冰山一角。况且鉴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也不曾发生过显性的系统性银行危机。但我们也实在没有资本在此怡然自得。记得前人曾经说过,要摧毁一个国家只需做两件事,一件是消灭这个国家的精英份子,一件就是掠夺这个国家的财富。纵观我国这些年的银行风险案例,不正是最好的诠释吗?所以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在此大放厥词,因为我国银行业正在失去的是两件最宝贵的东西。因此我们必须十分重视风险管理,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作是同等重要的事情。或者形象地说,银行的风险和利润(回报)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彼此不能分离。
2006年已经到来,意味着我国银行业开放大限行将结束。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在本就身处劣势的情况下,如何与国外银行机构展开同台竞争是摆在政府和银行家们面前的历史难题,也是我们必须努力完成的历史使命。所以我们必须基于巴塞尔协议,认真学习并总结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先进理念,从而实现师夷长技以制夷。
一、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思想
巴塞尔协议较为集中地体现了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思想。从1975 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出台,再到2006年底新协议在发达国家的正式实施,其间经历了长达30多年的时间轨迹。这几十年来,随着银行业经营管理环境的不断变化,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其体现的监管思想也在不断深化。2001年新资本协议框架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的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